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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天我看到一個很血腥的寓言故事.

 

有一個兒子娶了老婆之後,聽信老婆讒言,將母親趕出家門,這還不夠,他老婆進更毒讒言,

要他殺了母親挖出母親的心為證(白雪公主後母版),不孝兒真的殺了母親,挖出了母親的心,

正待捧了那顆娘心奔回家去邀功之際,被地上一顆突起的石頭絆倒在地,那顆心掉下地,竟然說話了!

娘心說: 我兒啊!你摔疼哪裡了?

 

我很想說我真同情扁媽,一直以來她在媒體面前都是個慈善的人,相信她心裡知道扁做了什麼,

或是沒做什麼?

扁是個心中根本沒有扁媽的兒子,因為心中有爹娘的人一定不會做傷爹娘心的事.

 

可是我很不懂為什麼刑法100條修改了16年,還有人認為他是政治犯?

可能,真的是權力使人腐化,扁珍收那麼多錢,企業界被剝那麼多層皮,還是有人不相信他們貪污?

當年民進黨選他當總統候選人,真的是對不起台灣!!

為什麼不推林義雄或陳定南等其他不會貪的人呢?

到現在我都還很生氣,禮遇花那麼多錢養他,收押禁食又勞動數千人次警察維安,耗費公帑所費不貲,

真的疼惜台灣人的話,就不要內耗,就讓法律來弄個清楚明白吧!

 

最近看到每天都有不少員警在街頭加班,不禁讓人想再把刑法100條找出來看一看.

刑法第一百條立法之初,因為中國政治環境為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戰爭階段,因此多不適用。

尤其1934年的「援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處斷」的判例,讓刑法一百條於中華民國統治

中國期間,備而不用。直到1950年代,國民政府遷至台灣後才大量引用此條文,而這些引用,

造成了大量的冤獄與色恐怖事件。

1990年代,在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民主進步黨學運人士、及一〇〇行動聯盟等社會運動團體

的努力下,該條文於1992年折衝修改為僅限於「以強暴、脅迫方式」付諸實行者方會受到處罰。

 

修改後的條文為:

意圖破壞國體,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,

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。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1984年時我唸大學,也算是熱血沸騰的大學生,我真的對黨外人士一路走來,為人權為民主付出的,

很受感動.

所以,我有氾綠傾向,最愛看的雜誌是人間和新新聞.

 

唉!我想扁媽一定因為扁禁食傷身而心傷不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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